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未成年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 一 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 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 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