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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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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署長核定未准聲請拘提者:
    拘提聲請書(稿)及執行卷宗交行政執行官即轉交書記官繼續執行其
    他應執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