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署長核定未准聲請拘提者: 拘提聲請書(稿)及執行卷宗交行政執行官即轉交書記官繼續執行其 他應執行之事項。
三、處長核定未准聲請拘提者: 拘提聲請書 (稿) 及執行卷宗交行政執行官即轉交執行書記官繼續執 行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四 處長核定未准聲請法院拘提、管收者: 聲請書 (稿) 及執行卷宗交行政執行官即轉交執行書記官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