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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第 7 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收容之受觀察、勒戒人由 (軍事)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附設勒戒處所遴挑後移送,並於受觀察、勒戒人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定後移回原 (軍事)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等候 (軍事)
法院裁定或 (軍事) 檢察官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