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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第 6 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辦理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業務所需費用,比照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支給;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者,由法務部、國防部與
醫院協議定之。
前項費用,由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檢附相關單據交由受觀察、勒戒人原移
送機關審核後,函報法務部、國防部核撥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