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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第 4 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醫療人力,由醫療院所自循程序充實,經費自行負
擔;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加強戒護安全設備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視委託
需要,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