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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17
十七  證人或鑑定人對於發給之日費、旅費有異議時,得將原領金額及領
      據繳回總務單位並重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