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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12
十二  前項財物之採購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二者,如確因
      緊急需要,不及依正常請購程序辦理時,經辦採購單位負責簽明原
      因先行徵得會計單位同意後採購之,事後補辦請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