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12
十二  前項財物之採購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二者,如確因
      緊急需要,不及依正常請購程序辦理時,經辦採購單位負責簽明原
      因先行徵得會計單位同意後採購之,事後補辦請購手續。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  前項財物之採購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二者,如確因
      緊急需要,不及依正常請購程序辦理時,經辦採購單位負責簽明原
      因先行徵得會計單位同意後採購之,事後補辦請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