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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15
十五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
      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
      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