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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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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
    ,得予續聘;續聘以五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