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5
五、本部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
    ,得予續聘;續聘以五次為限。
民國 9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5
五、本部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
    ,得予續聘;續聘以五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