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3
三、本部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由部長遴聘之:
 (一) 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
      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 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