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3
三、本部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由部長遴聘之:
 (一) 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
      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 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
民國 9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3
三、本部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由部長遴聘之:
 (一) 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
      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 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
民國 8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2
二  本部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 曾任特任官者。
 (二) 曾任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或曾任本部一級單位主管五年以上,
      對於法務行政等業務貢獻卓著者。
 (三) 曾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法院檢查署檢察長或曾
      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檢察長、矯正機關首長五年公上,對於人才
      培訓、檢察、調查、矯正等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 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經驗豐富,堪資匡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