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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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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國進修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認定之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
    年齡在五十歲以下,先由各公私立醫院同意後,統由中華民國病理學
    會提供名單,並經「法務部延攬培育法醫師及監所醫師研究小組」審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