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6
六、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停止負擔公費及發給助學
    金。但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免予繳還:
 (一) 死亡。
 (二) 因殘廢或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