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教室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3
三  上課鐘響後,學員應即儘速就座,於十分鐘後,如講座尚未蒞臨教室
    ,值星隊長應即報告教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