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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教室守則 3
三  上課鐘響後,學員應即儘速就座,於十分鐘後,如講座尚未蒞臨教室
    ,值星隊長應即報告教務組。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3
三  上課鐘響後,學員應即儘速就座,於十分鐘後,如講座尚未蒞臨教室
    ,值星隊長應即報告教務組。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3
三  上課鐘響後,學員應即儘速就座,於十分鐘後,如講座尚未蒞臨教室
    ,值星隊長應即報告教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