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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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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部及所屬機關出版、發行圖書及期刊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
      圍內,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
      前項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文化部自行、由該部授權他人流通利用
      及由文化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