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本部及所屬機關出版、發行圖書及期刊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 圍內,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 前項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文化部自行、由該部授權他人流通利用 及由文化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三十、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出版、發行圖書及期刊時,於已取得著作 財產權範圍內,應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辦理流通利用。 前項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自行、由該會授權他人流 通利用及由行政院研考會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