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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30
三十、本部及所屬機關出版、發行圖書及期刊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
      圍內,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
      前項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文化部自行、由該部授權他人流通利用
      及由文化部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30
三十、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出版、發行圖書及期刊時,於已取得著作
      財產權範圍內,應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辦理流通利用。
      前項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自行、由該會授權他人流
      通利用及由行政院研考會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