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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17
十七  受保護管束人聲請遷移住居所時,觀護人應簽註具體意見,轉請檢
      察官審核。
      檢察官對前項之聲請為准駁時,應速以書面通知聲請人,並副知戶
      政單位。
      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遷移住居所時,得命受保護管束人於一定
      期間內前往戶政單位辦理戶籍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