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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15
十五  監獄於受刑人假釋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之受處分人釋放時,應速將其判決書、報假釋時之戶籍資料及個案
      相關資料函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