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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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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借書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借書逾期,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天。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
    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 (或服務機關) 協助催還。
    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逾二個月不還所借書籍,以遺失
    論處,請其依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