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借書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借書逾期,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天。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 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 (或服務機關) 協助催還。 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逾二個月不還所借書籍,以遺失 論處,請其依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