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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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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電腦因輸入資料而列印供核對之表報,及作業所生之廢品,須經主管
    核准後,責由專人定期蒐集銷毀,禁止外流。
    前項表報,至少保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