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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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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設計之應用系統,如其產生之螢幕資料或報表具機密性者,應在
        螢幕顯示之畫面或報表上,明示機密等級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