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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8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代
理之,並報告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