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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8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代
理之,並報告檢察長。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8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檢
  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