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第 8 條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
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
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