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 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 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 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