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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
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
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8 條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
  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