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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現行
第 5 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