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第 9 條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
    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
    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
    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
    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
    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
    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
    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