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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 9 條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
    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
    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
    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
    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
    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
    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
    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
    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
    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
    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
    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
    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
    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
    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9 條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制(訂)定
    、修正、適用刑事法規之諮商。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
    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及執行死刑之簽核。
五、檢察制度及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
六、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及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
八、律師及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
    管理及監督。
九、調查局、司法官訓練所、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民國 86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檢察司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刑法修正之研擬事項。
 (二) 本部主管刑事特別法規制 (訂) 定、修正之研擬事項。
 (三) 本部主管刑事程序法規制 (訂) 定、修正之研擬事項。
 (四) 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主管法律刑事罰則制定
      、修正之研擬、諮商事項。
 (五) 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適用刑事法規疑義或其
      主管法規刑罰疑義之諮商事項。
 (六) 刑事法規資料之研究、編譯事項。
 (七) 刑事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檢察制度之興革研究事項。
 (二) 犯罪偵查之行政監督事項。
 (三) 檢察官實行公訴、協助自訴及擔當自訴之行政監督事項。
 (四) 關於刑事被告羈押案件處理之督導事項。
 (五) 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六)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事項。
 (七) 各級檢察機關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事項。
 (八) 檢察官辦案文書、簿冊統一格式之研擬、改進事項。
 (九) 檢察官調職案件進行情形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第三科:
 (一) 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 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三) 執行死刑、無期徒刑之簽核事項。
 (四) 保證金沒入及發還之監督事項。
 (五) 扣押物處分及發還之監督事項。
 (六) 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七) 檢察官處理通緝事件之監督事項。
 (八) 已結案件起訴書之審核事項。
 (九) 已結案件不起訴處分書之審核事項。
 (一○) 已結案件再議處分書之審核事項。
四、第四科:
 (一) 人民對檢察業務陳訴之處理事項。
 (二) 人民對於刑事確定判決陳情救濟之研究及處理事項。
 (三)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裁判結果之登記、分析事項。
 (四) 檢察官聲請再審之監督事項。
 (五) 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監督事項。
 (六) 檢察官就假釋受刑人聲請裁定保護管束之監督事項。
 (七) 檢察官參與民事、非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事項。
 (八) 檢察官法律座談會之研擬、核復事項。
 (九) 冤獄賠償事件之審查、監督事項。
 (一○) 不屬於本司其他各科之事項。
五、第五科:
 (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及交流事項。
 (二) 參與國際經貿、智慧財產權及保育等刑事處罰及執行事務之諮商、
      談判事項。
 (三) 簽訂刑事司法國際條約、公約或協定之法律諮商事項。
 (四) 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五) 檢察官囑託外國調查、送達及其他涉外案件報告之審核事項。
 (六) 國際赦免、人權組織各會員國函洽事件之處理事項。
 (七) 外國人刑事陳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 參加與刑事有關之國際會議事項。
 (九) 其他交辦涉外案件事項。
六、第六科:
 (一) 律師法規制 (訂) 定、修正之研擬事項。
 (二) 律師職前訓練事項。
 (三) 律師證書之核發事項。
 (四) 律師登錄及執業管理事項。
 (五) 律師懲戒之監督事項。
 (六) 律師公會章程訂定、變更之審核事項。
 (七) 人民對律師陳訴之處理事項。
 (八) 律師聘僱外國人之許可、管理事項。
 (九) 其他有關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民國 70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第 7 條
  檢察司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檢察制度之研究事項。
  (二)犯罪偵查之行政監督事項。
  (三)檢察官實行公訴、協助自訴及擔當自訴之行政監督事項。
  (四)刑事被告羈押之審核事項。
  (五)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業務之檢查及調查事項。
  (七)各級檢察機關行政業務之視察及調查事項。
  (八)人民對檢察業務陳述之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三)執行死刑、無期徒刑之簽核事項。
  (四)保證金沒入及發還之查核事項。
  (五)扣押物處分及發還之查核事項。
  (六)大赦、特赦、減刑、複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七)檢察官處理通緝事件之監督事項。
  (八)刑事法規研擬之會商事項。
  (九)檢察官法律座談會之研擬、核復事項。
  三、第三科:
  (一)人民對於刑事確定判決陳情救濟之研究及處理事項。
  (二)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之登記及分柝事項。
  (三)檢察官聲請再審之監督事項。
  (四)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監督事項。
  (五)檢察官就假釋受刑人聲請裁定保護管束之監督事項。
  (六)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事項。
  (七)國際引渡犯罪事項。
  (八)檢察官囑託外國調查、送達及其他涉外案件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第四科:
  (一)已結案件起訴書之審核事項。
  (二)已結案件不起訴處分書之審核事項。
  (三)已結案件再議處分書之審核事項。
  (四)刑事偵查及執行各項報表之審核事項。
  (五)檢察官辦案文書、簿冊格式之研擬及改進事項。
  (六)檢察官調職案件進行情形報告之審核事項。
  (七)不屬本司其他各科之事項。
  五、第五科:
  (一)有關律師法規研擬之會商事項。
  (二)律師證書之核發事項。
  (三)律師登錄及執業管理事項。
  (四)律師懲戒之監督事項。
  (五)律師公會章程訂定、變更之審核事項。
  (六)律師申請出國之審核事項。
  (七)人民對律師陳述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