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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13 條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