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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3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為配合業務需要,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爰明定其主任之設置、職掌、員額與
職務列等,及所需工作人員之派充。第二類及第三類置人事管理員不設政風室之行政
執行處,其政風業務,依法由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且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
例第六條已明定,爰不予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