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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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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事務;副主任
    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各項事務;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處理各
    單位之協調、聯繫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