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3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事務;副主任
    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各項事務;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處理各
    單位之協調、聯繫等事務。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3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事務;副主任
      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各項事務;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處理各
      單位之協調、聯繫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