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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2 條
看守所設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及總務五科。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事務較繁者,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
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