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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2 條
看守所設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及總務五科。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事務較繁者,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
人員兼任。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看守所設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及總務五科。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事務較繁者,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
人員兼任。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 條
看守所設戒護、衛生、總務三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