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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15 條
監獄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