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5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
一 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 第二項增列得置雇員之規定,理由同第十二條修正之說明。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
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