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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5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
一  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  第二項增列得置雇員之規定,理由同第十二條修正之說明。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
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