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分監之設置及其組織) 監獄得設分監,置監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 六人,均委任;承監長之命,辦理各課事務。 分監得置調查員、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各一人 或二人,雇員一人至三人。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分監之設置及其組織) 監獄得設分監,置監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 六人,均委任;承監長之命,辦理各課事務。 分監得置調查員、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各一人 或二人。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分監之設置及其組織) 監獄得設分監,置監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 六人,均委任,承監長之命,辦理各課事務。 分監得置調查員、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藥劑師、藥劑生、護士各一 人或二人。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