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5 條
監獄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5 條
監獄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15 條
(分監之設置及其組織)
監獄得設分監,置監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
六人,均委任;承監長之命,辦理各課事務。
分監得置調查員、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各一人
或二人,雇員一人至三人。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第 15 條
(分監之設置及其組織)
監獄得設分監,置監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
六人,均委任;承監長之命,辦理各課事務。
分監得置調查員、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各一人
或二人。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15 條
(分監之設置及其組織)
監獄得設分監,置監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
六人,均委任,承監長之命,辦理各課事務。
分監得置調查員、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藥劑師、藥劑生、護士各一
人或二人。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