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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第 14 條
本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
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