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司法警察主管人員, 應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主管人員而言,故警察機關偵查 隊拘留所小隊長、保安警察大隊小隊長及各分局警備隊小隊長,倘執行業 務時屬相關規範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自應依法申報財產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因公涉訟」係指因執行職務 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中而言,又此所稱之「刑事訴訟」,係指國 家為實行刑罰權必項實施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