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8 條
所長、專任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
者,得給與推事、檢察官之待遇;其服務年資視為推事、檢察官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