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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8 條
所長、專任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
者,得給與推事、檢察官之待遇;其服務年資視為推事、檢察官之年資。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8 條
所長、專任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
者,得給與推事、檢察官之待遇;其服務年資視為推事、檢察官之年資。
民國 57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第 8 條
司法行政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舉辦其他司法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