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8 條
所長、專任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 者,得給與推事、檢察官之待遇;其服務年資視為推事、檢察官之年資。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8 條
所長、專任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 者,得給與推事、檢察官之待遇;其服務年資視為推事、檢察官之年資。
民國 57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第 8 條
司法行政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舉辦其他司法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