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5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
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
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