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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
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
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
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
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
民國 57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所得置專任教師二人至四人,簡聘或薦聘;兼任教師酌支鐘點費。
前項專任教師,得兼任教務或訓導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