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 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 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
本所得置專任教師二人至四人,簡聘或薦聘;兼任教師酌支鐘點費。 前項專任教師,得兼任教務或訓導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