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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第 17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