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訂定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時,仍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該分享政策及程序內容不包括「疑似犯同法第 11 條之罪或交易或犯同法第 11 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自即日起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會 銜:法務部 103.02.19 法令字第 10204554850 號令、經濟部 103.02.19 經商字第 10202146100 號令會銜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 8 條所稱「疑似洗錢之交易」及「得告知當事人」之 定義及適用範圍,以及洗錢防制法第 5 條規定法務部使用現金以外之支 付工具之實施時機